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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https://www.apartment80.com 时间:2024-07-10 编辑:admin 手机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鼓励、支持体育活动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为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培育体育市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经营活动及跨市地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分别由所在地市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健身、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四)体育商业赞助悉孝、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摩托艇、游泳、潜水、滑水、滑冰、轮滑等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

涉外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外事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安全保障人员。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发布信息和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有益,有利于精神文明。禁止危害人民群众身兆世心健康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禁止体育活动经营者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手段招徕顾客。

体育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体育活动经营者的场所、设施、设备。侵占、破坏的应当依法退还或赔偿。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活动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享有经营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第十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体育活动经营者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消费者对经营者未按规定的项目、内容、时间提供服务或收费超过核定标准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和投诉,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符合体育安全条件、不按规定配备取得资格证族陆肢书的安全保障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孙腔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芦答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从事射击、跳伞、滑翔、热气球、赛车、轮滑、攀岩、登山、漂流、探险、拳击、武术、陪凯慧摔跤、柔道、健身气功、游泳、潜水、蹼泳、皮划艇、跳水、水球、赛艇、摩托艇、滑水、帆船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提交可行性报告,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和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管理机构批准。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批准。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者跨省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亮证经营,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演出的团队,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第十一条 发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第十三条 进入体育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损坏体育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四条 对体育培训和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和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三)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体育表演门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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